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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也包括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者商业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
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既包括通常的轿车、客车等日常车辆,也包括如挖掘机、铲车等工程车辆。只要一方为机动车,即可以认定为构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场合不局限于在道路上。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5.html
《民法典》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外,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与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顺序;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分别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案由适用于因上述纠纷形成诉讼时有关案由的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5.html
机动车交通事故并非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5 章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比如,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且系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则需适用替代责任的规定。再比如,提供车辆“套牌”情况下的共同侵权责任则需要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 章的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5.html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并非过错责任。过错固然是构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但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却发生事故的情形,这正是由于车辆尤其是机动车自身具有的危险性所导致的。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采用“因过错或者意外”的表述,以此与相应的
归责原则相互呼应。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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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5.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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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5.html
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208~ 1217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不能涵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全部内容,给审判实践中案由的确定和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
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第二级案由之下,体例、结构上更为科学合理,在确定案由时也更为方便。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保留这一案由,同时增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使得案由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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