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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83条的规定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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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该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办理,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8.html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5条、546条、54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并作出是否予以承
认和执行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需要说明的是,对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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