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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 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仲裁前申请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在2012 年修正之前仅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而并未明确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规定申请仲裁前也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目的是保证将来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全面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更好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为本次案由修正中新增加的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1.html
人民法院接受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仲裁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该四类措施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利害关系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申请仲裁,不依法
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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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1.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 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案件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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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1.html
处理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5条,《仲裁法》第28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 条、第23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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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两个并列的条件,两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果仅有一种情况,也不一定要采取该项措施。“情况紧急”也就是具有紧迫性,利害关系人来不及申请仲裁情况下,就必须采取保全措施。
“不立即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不申请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情况,“不立即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与“难以弥补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等。
3.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对于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应当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5.应当有给付的内容。必须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责令当事人履行一定实体上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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