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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行为保全是本次修正新增的案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种保全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3.html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对保全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一般而言,行为保全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标的物、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等;第二层含义是暂时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要
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赔偿金、扶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用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仅指上述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包含在先予执行制度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3.html
诉前行为保全是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的行为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于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诉前行为保全对权利人及时、便捷保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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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3.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 条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者对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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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3.html
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 条、第160条等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3.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案件案由,并未明确列明“行为保全”案件案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规定行为保全相关案件案由。根据当时的法律,行为保全主要适用于海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即海事强制令、诉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针对这两类行为保
全案件,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规定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及项下四个第三级案由、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项下规定了“申请海事强制令”案由。
鉴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明确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由。之所以没有增加“申请诉中行为保全”,主要原因是诉中保全并非独立案件,人民法院可基于在审案件作出保全裁定。适用本案由时需要注意: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级案由“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对应的第四级案由;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适用“申请海事强制令”案由;针对侵害其他权益的行为申请诉前保全的,适用“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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