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设立了破产程序案件案由。破产程序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职权活动,包括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指定与更换管理人、审查处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破产债务、审查处理债
权人会议决议事项、组织受偿分配等一系列审理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87.html
破产程序案件审理适用的是非讼程序,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性质,为提升案由体系的合理性,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案件案由从第二级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调整到第一级案由“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下,作为一类独立的第二级案由,下设“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四个第三级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87.html
因撤销债务人行为、追回债务人财产、取回担保物、取回债务人财产、催缴出资、请求债务抵销、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等与债务人或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不属于破产程序案件的审理范畴,相关民事纠纷应当适用“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下的具体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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