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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本案由是此次依照《民法典》第38条的规定新增的第三级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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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1.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 条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也涉及监护关系的变更,因此,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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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1.html
处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6条、第38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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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1.html
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司法实践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民法典》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同时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8条的规定,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仅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二是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如果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构成犯罪的,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三是确有悔改表现,这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四是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愿意父母或者子女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则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五是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使符合以上条件,如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认为恢复监护人资格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也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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