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申请变更监护人

 

[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3.html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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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3.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 条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非排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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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3.html

处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31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 条。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第20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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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3.html

确定本案由应当注意区分申请变更监护人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两者的关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
期限内起诉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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