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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当事人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不经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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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4.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 条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非排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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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4.html
处理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7条至第31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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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4.html
《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该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的前置程序,允许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对于《民法典》的这一修改,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案由?有意见认为,可将《民法典》的新规定直接纳入“申请确定监护人”案由,没有必要增加新的案由。经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终增加了“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由,作为与“申请确定监护人”并列的第三级案由,主要理由为:一是充分体现《民法典》对于指定监护作出修改的重大制度价值。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与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息息相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设置应予以充分体现。二是便于区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和间接申请指定。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的,适用“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由;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不服而申请人民法院确定的,适用“申请确定监护人”案由,这基本上维持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由原来的适用范围。这种设计有利于对两类案件进行精准司法统计,有利于调研分析司法实践中指定监护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三是基于程序考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不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不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情形。对于不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申请确认监护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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