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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当事人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且对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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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5.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 条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非排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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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5.html
处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7条至第31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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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95.html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对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情形。(2)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逾期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适用“申请变更监护人”案由。(3)人民法院认为指定不当的,在判决撤销指定的同时,应当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指定的,判决书不但要送达异议人,还要送达原指定单位以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但是《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 17章“特别程序”中规定了申请确定监护人的相关程序,明确了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在总则编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作出了规定。
因此,涉及监护的如下规定可以参考:
1.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确定的顺序进行。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
数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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