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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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死亡;另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宣告自然人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且产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法律推定自然人死亡的目的在于结束公民长期下
落不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民法典》第 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4 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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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8.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 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如灾区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第8条规定:“对于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玉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到地震严重破坏,如果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上级人民法
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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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8.html

处理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46条至第53条、《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至第18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3条、第346条、第347 条、第348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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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8.html

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因此,将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列为第三级案由。宣告死亡制度就是为彻底结束长期失踪者遗留下来的某些重要法律关系悬而未决的状态。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则申请人申请死亡宣告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2)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要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院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关于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问题。《民通意见》第24条曾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基本沿袭了《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
明确:“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只是将“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修改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关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对《民通意见》第25条作了实质性修改,不再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但是为了
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取消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后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对利害关系对申请宣告死亡作了必要限制,引入《民法典》第132条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精神,吸纳前述第三种意见的精神,明确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却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宣告死亡对于当事人利益尤其是配偶的身份权影响巨大,而且宣告死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受影响的当事人无上诉的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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