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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代管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失踪人的财产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对财产代管人发生争议的,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9.html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变更代管人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后,代管人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如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9.html
宣告失踪是司法机关依法将下落不明的事实面向社会公开告示,目的之一,是使失踪人的财产不致因无人管理而受损失;目的之二,是保证与失踪人有财产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受到保护,可以说宣告失踪制度保护的是失踪人的财产关系。也因此为宣告失踪人设立了财产代管人制度。《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
定、变更代管人列为第三级案由。对于失踪人的财产,《民法典》第42 条规定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对于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规定的人作为代管人或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标准应当以有利于保护失踪人
的财产为原则。就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其应当具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即财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进行管理。如果代管人认为自己不适宜做财产代管人,或者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不能履行代管职责的,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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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9.html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3 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因此,对于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应该由作出宣告失踪
判决的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9.html
对于代管有争议,没有《民法典》第42 条第1 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情形,也应当由作出宣告失踪裁决的法院管辖,也就是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9.html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变更代管人案件的管辖问题应当根据不同的申请人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44 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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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章自然人中第3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 章第3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3 条、第344 条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的规定,对于不同主体提出变更代管人的,应该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财产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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