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法律设立宣告自然人失踪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自然人失踪以后,其财产无人管理,难免会造成毁损、流失或者被他人侵犯,法院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即可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依法清理与失踪人有关的债权债务,保护自然人因失踪而与之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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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 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对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如灾区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第8条规定:“对于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
产关系。由于玉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到地震严重破坏,如果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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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处理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章“自然人”中第3 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 章“特别程序”中第3 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十七、特别程序”中关于宣告自然人失踪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1.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也就是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地、不间断地经过两年时间。(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民法典》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规定,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继续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该意见已经废止,《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6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从该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宣告死亡没有顺序差别。另外,《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还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3)审理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法院是失踪人的住所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发出的公告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为3个月。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为了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
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宣告死亡违背《民法典》第132条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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