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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目的是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为异议人提供诉讼救济。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凭有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作为优先受偿权人申请加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以就执行财产的变现价值获得受偿。此时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
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比如认为分配顺位或者分配金额有误,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又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由此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之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4.html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列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且涉及实体权利,因此应当给予当事人启动实体诉讼的机会。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可以强化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写为《执行程序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在有关部分确立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制度要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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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4.html
根据《执行程序规定》第1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1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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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4.html
处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执行程序规定》第17 条、第1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 条至第51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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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对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首先提出书面异议为前提条件。(2)异议人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转送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反对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规定》第18条第2款)。(3)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债权人应当明确对分配方案如何变更,而不能仅主张分配方案违法。(4)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执行程序规定》第18条第3款),这是为了确保如果异议人的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那么其依然可以通过提存款项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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