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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环境私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1)立法目的不同。环境私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个体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者使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尽快得到修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2)被侵权人不同。环境私益诉讼的被侵权人是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被侵权人是所有享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不特定的人,故必须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代表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3)责任构成不同。就环境私益诉讼而言,只要行为人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是否违反国家规定,都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就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才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4)救济重点不同。环境私益诉讼的重点是被侵权人损害的填补,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首要是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5)诉讼规则不同。环境私益诉讼主要采当事人主义,遵循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法官的职权原则上限于居中裁判;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则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且当事人的处分权亦受一定的限制,比如法官可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裁判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如果损害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财产权益,包括饮用清洁水、呼吸清
新空气、拥有稳静生活、享受日照、远眺风景等环境权益,即构成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了生态环境自身,使其正常的服务功能减损或者丧失,则构成环境公益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广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421.html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破坏生态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七个省市探索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
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17 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针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还有一类特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之诉,即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向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的诉讼。
[管辖]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的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
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3 条的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法律适用]
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7 编第7 章,《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89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3 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区别:
(1)提起主体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比如国家海洋局)提起。
(2)案件范围不同。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范围更窄,只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才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较而言,只要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都可以就此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起诉条件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只能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之后,仅具有风险的不能提起。而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4)诉讼程序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政府诉前磋商前置程序,无须公告。而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无须诉前磋商,但需公告。
(5)审判组织不同。《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案件需组成七人合议庭。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前仅要求组成有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未要求七人合议庭。
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是公益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也不影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提起私益诉讼。但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则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
(1)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
作出裁判。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实践中,同一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会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也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环境私益损害和环境公益损害常常会同时存在。与此相应,环境侵权责任的两种形态,即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责任,亦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和重合,进而使得环境私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分立的基
础上保持着高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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