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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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 交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种类。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费用有两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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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该案件时,由原告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有的国家称为“规费”,具有税收性质。 案件受理费有两种:一是非财产 案件受理费,二是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非财产性 质,又涉及财产性质时,则要按规定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第 8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 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第 9 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 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 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 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 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 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案件受理费一般是在原告起诉时向人民法院预交,其他诉讼费用是在案 件审结后,由人民法院结算并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根据本条规定,非财 产案件当事人只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 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这是一般原 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同时,由于案件不同,诉讼费用负担亦有不同。 有 的按比例负担,如部分败诉部分胜诉,按比例负担;有的协商负担,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调解结案的案件、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 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同时,应当 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上交各级财政部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3. 关于缓交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47 条的规定,当事 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 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 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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