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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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 交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种类。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费用有两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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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该案件时,由原告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有的国家称为“规费”,具有税收性质。 案件受理费有两种:一是非财产 案件受理费,二是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非财产性 质,又涉及财产性质时,则要按规定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第 8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 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第 9 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 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 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 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 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 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6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 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 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依据本条规定,其他诉讼费用包括两种。
(1)申请费。申请费包括:①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 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②申请保全措施;③申请支付令;④申请公示催告;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⑥申请破产;⑦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 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⑧申请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2)证 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 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 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案件受理费一般是在原告起诉时向人民法院预交,其他诉讼费用是在案 件审结后,由人民法院结算并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根据本条规定,非财 产案件当事人只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 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这是一般原 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同时,由于案件不同,诉讼费用负担亦有不同。 有 的按比例负担,如部分败诉部分胜诉,按比例负担;有的协商负担,协商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调解结案的案件、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 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同时,应当 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上交各级财政部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本条第 2 款是对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的规定。 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和免交,属于一种司法救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 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付时,经当事人申请,由 人民法院决定缓交、减交和免交的制度。 依照本款的规定,当事人交纳案件 受理费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制 度,有利于对那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
避免因交纳不起诉讼费而无力进行诉讼的情况。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 关于免交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45 条的规定,当事 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 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减交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46 条的规定,当事 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 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 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 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3. 关于缓交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47 条的规定,当事 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 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 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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