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起诉状是重要的诉讼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原告提起诉 讼的根据,原告为争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在诉讼中胜诉,应当认真书写起 诉状。 法律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原告写清 楚事实根据与诉讼理由,也有利于送达被告,使其知晓诉讼事由,并行使诉讼 权利,同时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审判工作的正式展 开。 本条对起诉状内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 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 的信息。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原告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上述基本情况应当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分别列出。 如果原告有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原告基本情况之后,记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务、住所和与被 代理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如果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则只需记明律师 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这有助于受诉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双方当事 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需要说明的是,在起诉状记明事项中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是 2012 年民 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内容:首先,关于原告应记明事项,除原来法律规定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增加一项内容即“联系 方式”。 在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制定 之初,当事人联系方式也主要以“住所”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固定电 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等新型联系方式已逐渐普及,法律制度也应与时俱 进。 此外,要求原告记明“联系方式”,也为诉讼过程中的送达提供了便利条 件。 鉴于上述背景,本条补充规定了“联系方式”作为起诉状应当记明的原 告事项。 其次,关于起诉状应记明的有关被告的事项,修改为“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与第1 款有关原告应记明事项相比,并未要求记明被告“联系方式”,而只是原则 规定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这是因为提 交起诉状的原告往往并不掌握被告的确切联系方式,只要能够提供其他足以 确定被告身份的信息,满足本法第 122 条第 2 项“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即 可。 有关被告“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本法第 128 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在 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既是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之 一,也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 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受诉人民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 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诉讼请求应力求明确,切忌含混不清、模棱 两可。 在记明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当记明提出诉讼请求的客观基础,这样才 能使受诉人民法院明确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 进行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 事实部分应实事求是,陈述力求确切,理由部分 应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54.html

根据本法第 67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 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 据加以证明,原告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人民法院核 实,如果提供的是证人,则应记载证人的姓名、住所或工作单位,以便人民法 院调查。

除上述规定外,起诉状还应当写明起诉的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原告起诉时已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随起诉状一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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