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92条作了规定,罪名为"阴谋分裂国家罪"。1997年《刑法》删除了"阴谋"一词,因而罪名也相应地作了修改。
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03条第1款规定,犯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4.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4.html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应当在《刑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别是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还是积极参加或者一般参加者,分别适用不同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分裂国家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者;“罪行重大”,是指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行者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 ,是指主动参加犯罪集团或一经发展当即表示参加的; “其他参加的” ,是指虽然参加了犯罪集团,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所谓危害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如已经造成国家被分裂的结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等。所谓情
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手段特别严重,如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同时要注意,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死刑包括死缓在内。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