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劳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 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以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六条规 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的规定,若在校生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属于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行为,则用 人单位与招用的在校学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并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 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双方之间也不构成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6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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