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 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94.html
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9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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