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 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 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0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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