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 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 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0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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