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 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 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 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 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5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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