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和执行。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6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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