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 事判决的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内地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申请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在内地法院申 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应当享有同等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6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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