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 的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 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11.html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1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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