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02条规定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并不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与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相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03条第2款规定,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 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 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本人并不直接进行煽动,而是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进行煽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行重大的,是指直接进行煽动活动,对多人多次进行煽动,或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依照《刑法》第 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当在《刑法》第 103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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