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93条和第95条分别作了规定,罪名为"策动叛乱罪""持械聚众叛乱罪"。1997年《刑法》将策动、实施行为规定在一条中,并且增加了武装暴乱的规定,因而罪名相应地改为"武装叛乱、暴乱罪" 。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武装叛乱、暴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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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04条第1款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第104条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第 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4条、第106条、第 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
3.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 104条第2款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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