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92条作了规定,罪名为"阴谋颠覆政府罪"。1997年《刑法》删去了"阴谋"一词,罪名也相应地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在党、政、军内部有一定地位、影响的人物。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成员。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共犯。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是行为犯。
2.划清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3.划清本罪与武装暴乱罪的界限。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 罪的,依照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
2.正确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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