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02条作了规定,罪名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1997年《刑法》取消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设置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为任意共同犯罪(单个人可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05条第2款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第 105条第 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06条、第 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犯本罪的,应区分罪行一般者与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分别适用 不同的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是指积极进行煽动,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因其煽动,致使他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在两个档次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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