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 有规定此罪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 20条对本罪的罪
状作了修改,删除了对资助对象身份的限制性规定,但罪名未作修改。刑法原第107条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犯罪。
3.犯罪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07条规定,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html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107条、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第107条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
        2.本罪的行为主体尽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机构、组织,但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机构、组织)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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