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暴力伤害类犯罪案件中,醉酒者往往是犯罪的高风险群体。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状态下犯罪的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辩护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仅以行为人在酒精作用下失去理智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意见,通常难以被法院接受。不过,辩护律师可以着力于醉酒导致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下降,从而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政策,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单纯的醉酒状态本身并不足以成为从轻处罚的充分理由,辩护律师在考虑从轻辩护时,还需结合行为人的其他情节,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关于醉酒者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由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引起的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状态,且这种状态是可以人为控制的。然而,如果行为人属于病理性醉酒,即在饮用不足以使大多数人醉酒的酒精量后出现显著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如突发的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且在发作时伴有意识障碍,可能出现错觉、幻觉或片段妄想,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申请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辩护律师则应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病理性醉酒的发作通常持续时间较短,多数情况下以深睡结束,且行为人在清醒后无法回忆发作过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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